深圳瑞捷: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30 17: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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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相关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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