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
大成证字[2026]第 132-1 号
致: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明
德生物”)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就上市公司购买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所
持有的武汉必凯尔救助用品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下称“本次交易”),担
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5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文本、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易进程备忘录、保密协议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等文件,
并就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
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
均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文件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如下:2025 年 10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
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
责任。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王 芳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授权签字人:—————— 李 悦
李寿双
经办律师:——————
魏 俊
经办律师:——————
易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