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
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和现行有效的《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的《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一
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的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通知另行发布。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刊
登了《股东会通知》。
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
函》,其提议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两项临时议案
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保
持不变。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刊登了《股东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开发区东风大街 22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胜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
持股证明、身份证明,及法人股东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845,277,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057,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9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057,7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案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编号 股数 权股份总 股数 权股份总 股数 权股份总
数比例 数比例 数比例
(%) (%) (%)
《2025 年度董
告》
《2025 年年度
要》
《2025 年度利 3,961,091,
润分配方案》 342
《未来三年
(2026-2028 3,961,143,
年)股东回报 142
规划》
《关于制定<
董事、高级管
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案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编号 股数 权股份总 股数 权股份总 股数 权股份总
数比例 数比例 数比例
(%) (%) (%)
《董事薪酬方 3,960,600,
案》 442
第 7、8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编号 份总数比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胜先生为公司第
事
选举于长信先生为公司
董事
选举陈华女士为公司第
事
选举邓为工先生为公司
董事
选举矫有林先生为公司
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事的议案》
选举赵福全先生为公司
事
选举沈进军先生为公司
事
议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编号 份总数比例(%)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案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案名称
编号 股数 权股份总 股数 权股份总 股数 权股份总
数比例 数比例 数比例
(%) (%) (%)
《2025 年年度
要》
《2025 年度利 115,814,20
润分配方案》 7
《未来三年
(2026-2028 115,866,00
年)股东回报 7
规划》
《关于制定<
董事、高级管
理制度>的议
案》
《董事薪酬方 115,323,30
案》 7
第 7、8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编号 份总数比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胜先生为公司第
事
选举于长信先生为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
议案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编号 份总数比例(%)
董事
选举陈华女士为公司第
事
选举邓为工先生为公司
董事
选举矫有林先生为公司
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事的议案》
选举赵福全先生为公司
事
选举沈进军先生为公司
事
选举王旭女士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 昀
王 雅 格
单位负责人:
龚 牧 龙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