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东智
股票代码:002175
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 328 号 11 号楼室 2106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 328 号 11 号楼室 210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
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东方智造、上市公司 指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让方、出让方、科翔 指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高新
科翔控股 指 科翔控股有限公司,科翔高新的控股股东
东泰能源、受让方 指 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科翔高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ST 东智 188,500,
指
交易、本次协议转让 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 14.76%总股本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
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1290415E
法定代表人 王永平
注册地址 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 328 号 11 号楼室 2106
注册资本 65,6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2012 年 8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新材料、
节能、农业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
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票
务代理服务;餐饮管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
经营范围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停车场服务;新能源汽
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 328 号 11 号楼室 210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永平 男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中国 江苏省南通市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止目前,李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通过控制科翔控股间接持有科翔
高新 10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245,210,042 股,李斌与科翔高新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李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6221972********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如皋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东方智造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科翔高新”)及李斌先生与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能源”)
及王建英先生签署《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根
据该协议,科翔高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广西东方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88,5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4.76% , 转 让 价 格 为 2.90 元 / 股 ,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科翔高新持有上市公司 56,710,042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4.44%;东泰能源将持有上市公司 188,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4.76%。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泰能源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股份转让安
排,旨在引入新的控股股东,推动上市公司控制权平稳变更,并为上市公司后续
经营发展创造条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控
制权变更过户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
及其他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
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表决权比例(%)
科翔高新 245,210,042 19.21 245,210,042 19.21
李斌 100 0.00 100 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表决权比例(%)
科翔高新 56,710,042 4.44 56,710,042 4.44
李斌 100 0.00 100 0.00
注:截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为 1,276,780,727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持有上市公司 19.21%的股份。
科翔控股为科翔高新控股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9.21%股权,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斌通过科翔高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19.21%的股份。同时,李斌直接持
有上市公司 100 股股份,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泰能源持有上市公司 14.76%的股权,东泰能源成为上
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王建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另外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仍持有上市公司 56,710,04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4%。李斌仍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股份,产权控
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具体如下:
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科翔高新拟
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88,5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76%。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科翔高新将持有上市公司 56,710,042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4.44%;东泰能源将持有上市公司 188,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4.76%。
三、《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宁夏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李斌
丁方:王建英
(二)交易方案: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76%)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包括标的股份的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
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在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过户至甲方名下时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
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三)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结合目标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经双
方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2.9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
为人民币 546,650,000 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的全部税费,
本协议均同)。
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1)甲方已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本协议签订
之日转换为定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
(2)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仅可用于乙方解除其股票质押。
(3)于受让方完成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后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标的股
份当中的 65,000,000 股完成解除质押,同时质押给受让方指定主体名下。当上述
股票完成质押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100,000,000
元。
(4)甲方支付上述第(3)所述款项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将标的
股份当中剩余的 123,500,000 股未完成解除质押的股票进行解除质押,同时质押
给受让方指定主体名下。在完成前述全部股份质押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
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73,325,000 元,同时定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在标的股份完成
过户之日转为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
(5)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人民币 109,330,000 元。
(6)自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
户支付人民币 109,330,000 元。
(7)当上市公司发布 2026 年业绩预告,且该业绩预告显示上市公司 2026
年业绩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第 1 款第(1)或者第 1 款第(2)约定的 5 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54,665,000 元。
(1)上述股票质押完成且甲方向乙方累计完成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采取所
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
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2)各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的 3 个工作日内或甲
方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甲方应促使其指定
的主体作为质权人出具办理质押股份过户所需的所有材料。乙方应作为出质人出
具办理质押股份过户所需的应由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材料。
项的交接,同时转让方保证上市公司毫不延迟地完成所有相关交接事项(交接清
单以转让方书面交接清单为准),交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要求的上市公司
各项资质证照、印章以及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
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函为认定基准;
限、权利负担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限制本次交易或者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现的
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或仲裁;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本协议所拟议之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未能满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配合
甲方工作,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五)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股份即上市公司 188,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76%,完成登记至甲
方名下的当日为交割日。
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
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证件、资料),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
所必须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乙方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层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
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遵
守中国法律、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
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正常稳定进行,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其关联方不得提出、动议或同意目标公司相
关事项,并承诺督促目标公司不从事以下活动:
①除为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外,目标公司为除子公司(为免疑义,子公司不包
括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包括抵押、
质押、保证)和借贷;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以显著低于合理、公允价格与第
三方进行交易。
②进行关联交易(必要且价格公允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本协
议约定的资产置出和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除外)、新增投资以及调整核心业
务的经营模式。
③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事项之外,决策和实施正常经营之外的重大投资行
为、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处置,前述“重
大”的标准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制度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标准。
④决策和实施目标公司和子公司注销、解散、分立、吸收合并。
⑤制定或审议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缩股、配股、增发方案、回购等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运作(本协议签署前,
目标公司年度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除外,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除外)
或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授予或
同意授予任何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等稀释甲方可获得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行为。
⑥除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为遵守可适用的中国法律、履行本协议约定或者
为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以及上市公司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人员变动方案的原因
之外,对任何雇员或董事的劳动或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修订(包括报
酬、养老金享有权及其他福利),向任何该等人士或任何其抚养的人提供或同意
提供任何无端付款或利益,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目标公司解雇任何雇员或者聘
请或委派任何其他雇员,但日常经营必需的除外。
⑦除履行本协议需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规定要求或提前经甲
方书面同意外,提议或者通过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提议任何上市公司对《公司章
程》的修订、调整的议案,以及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甲方按照《公司章
程》行使权利或影响甲方权益的决议,以及任何可能导致限制甲方行使权利或影
响甲方权益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调整的议案(双方一致同意的修改或者
变更除外)。
⑧从事可能导致其经营活动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a)修改、解除已存在的重大协议;(b)同意对上市公司作为
当事人缔约的现有的任何合同进行对其正常履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修改
或终止(除非根据该合同期限自动过期);(c)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
务方面的责任、争议或纠纷事项;以及(d)导致甲方承担超出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损害甲方预期权益的其他行为,但非因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
发生的情况除外,上述“重大”的标准为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
(2)除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置出外,不得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比例;不得与任何第三方通过谈判、磋
商等方式开展与此相关的合作或交易,导致甲方权利及预期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
损害。
(3)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及质押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外,标的股份截至向中
登公司申请过户之日,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
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不得就
标的股份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作
出与本次交易冲突的任何承诺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外,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发生因乙方成为目
标公司控股股东后的相关事项而导致的重大不利变化。
甲方有权在交割后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转让方针对标的股份所收到的全部分
红款金额。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
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六)抵扣权
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中扣除等额款项用于直接抵扣乙方、丙
方应向甲方、上市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资金占用清偿款、担保解除费用
及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如有)。
(七)资产置出
推动上市公司就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置出清单》的资产置出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于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就资产置出相关事项批准后另行约定的时间,以本
协议附件一之“1、股权”项下所列明的序号 1、序号 2、序号 3 对应的股权资产(以
下简称“第一批置出资产”)的约定完成对第一批置出资产的受让和/或义务的履
行以及以另行协商的时间按照附件一之“2、资产”项下的约定对序号 1 对应的资
产及权益的购买以及义务责任的履行。为免疑义,前述完成是指本协议附件一所
列公司股权已全部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且上市公司已全部收到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就资产置出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及责任义务的履行完毕,
下同。
自所需的相关决议、批准、同意、核准,并为履行资产置出的相关交割手续,采
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提供、签署具体
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证件、资料)以及支付相应对价。
(八)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完整,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
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
协议。
行义务,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丁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法。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受限情形。
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 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
续有效。
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该等文件、资料、数据和说明包
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乙方及上市公
司为本次股份转让向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披露的信息等。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披露交割日前应披露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1)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虚增业绩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大额
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重大税务违法违规
行为、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
(3)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股权
资产、其他重要资产。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
的关联交易,且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
易。
(4)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其上市地位的违法违规事项。
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情形。
行义务,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履行下列各项:(1)中国和/或涉及的境外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
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
协议;(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4)对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
他文件。
不涉及重大权属纠纷,除已经向甲方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等受限情形外,不存在
被查封、处置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影响过户的情形,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
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
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
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上市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
何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
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或作出类似本次交易的安
排或承诺等。
条件地依法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改聘工作。
何方式谋求或协助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谋求取得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
控制权,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
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本协议外,乙方剩余股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监
管规则下可以通过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予以减持。
乙方、丙方共同承诺,本协议签署后 5 年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
丙方、乙方及丙方关联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
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
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
(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东之间的约定事项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于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双方应努力促成其推荐的所
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能够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层面获得通过,双方提名的所有董事
人选能够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层面获得通过。
双方确认,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交割日后目标公司高
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甲方通
过合法方式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交割日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中一名非独立董事由
乙方提名,此外其他所有董事均由甲方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
关规定办理。
乙方承诺,自丙方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日起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已经
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渠道全面、完整地披露了应披露的资产、负债和业务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若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隐瞒重大负债(不包括合理范围内的财务记账差错),
或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及因此产生的潜在诉讼风险,转让方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以等额现金赔偿因此给目标公司和受让方造成的全部相关经
济损失。
(十一)业绩承诺及补偿
业绩目标: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 2026 年业绩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相关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或
(2)净利润
上市公司 2026 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正。
(1)如上述业绩承诺达成任一项的(以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所载结果为准),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2)如上述业绩承诺均未达成的,导致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则受让方
有权要求转让方及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或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回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已支付
的转让价款总额乘以年化 6%的单利支付利息。丙方对于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有权向乙方或/
和丙方主张权利。
(3)各方明确同意,若因甲方或其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滥用股东权利干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
其他归因于甲方或其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人员的原因导致前述业绩未达标的,
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义务或责任,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补救
措施。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关事项,同意科翔高新签署《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
议》和《转让方承诺函》,同意科翔高新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东泰能源转让其持有
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8,5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7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同时,
交易实施还需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解质押、质押及其他交割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翔高新持有公司 245,210,04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19.21%,
其中所持公司股份中有 224,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4%)
仍处于质押状态;53,210,042 股仍处于冻结状态(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
除上述限制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
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将不再拥有东方智造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泰能源持有上市公司 14.76%的股权,东泰能源成为上市公
司新的控股股东,王建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
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科翔高新的《营业执照》;
(二)《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转让方
承诺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一)东方智造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513-69880410
(三)联系人:姜苏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永平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永平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广西东方智造科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桂林市
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东方智造 股票代码 002175.SZ
南通市开发区宏
科翔高新技术发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兴路 328 号 11 号
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
楼室 2106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 是? 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司第一大股东 否? 否?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 持股数量:245,210,042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 持股比例:19.21%
发行股份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245,210,042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19.2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持股数量:56,710,042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 持股比例:4.44%
动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56,710,042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4.44%
变动时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上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登记手续之日。
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不适用?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
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是□否?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是□否?
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是□否?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
本次交易已经科翔高新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
是否已得到批准 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