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卫股份
股票代码:6038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平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二新村**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二新村**号
一致行动人:李永平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一致行动人:李永中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6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
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南
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上市公司/南卫股份 指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平
一致行动人 指 李永平、李永中
李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南卫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比例从 47.2459%减少至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4211961********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二新村**号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二新村**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
否
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永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4211963********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
否
家或地区居留权
姓名 李永中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4211968********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十车村委后小桥**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
否
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李平、李永平、李永中为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暂无继续增持或减持南卫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118,841,048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 本 的 41.1155%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李 永 平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080,02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55%;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及 其一致 行 动人合 计持 有公 司 136,560,415 股股 份,占公司 总股本 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86,841,048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30.044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永平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 9,639,33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49%;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
永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080,02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55%;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04,560,41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平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吴为荣(以下简称“受让方一”)、上海赤钥投资有限公
司(代表“赤钥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二”)于 2026 年
卫股份 32,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711%。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李平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8,841,048 41.1155% 86,841,048 30.0444%
李永平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639,338 3.3349% 9,639,338 3.3349%
李永中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80,029 2.7955% 8,080,029 2.7955%
合计 136,560,415 47.2459% 104,560,415 36.1748%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李平
乙方(受让方):吴为荣
一、标的股份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8815%。
转让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依照本协
议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
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
总价款(定义如下文)不做调整。
二、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6.34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 107,780,000.00 元(大写:壹亿零柒佰柒拾捌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用的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
序。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发布相关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
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
受让方应当将转让总价款 50%的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诚意金折抵等
额的第一期转让价款。
毕,受让方应当将转让总价款 50%的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股份交割及过户
件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 7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
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
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后,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
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
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作为南卫股份股东在南
卫股份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
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
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若在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过程中,出现证券交易
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或不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的情形,
双方共同配合将乙方前期已付资金退回乙方,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限于交易手续费、顾问费等)以及印花税等税负(税费按照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
确定的金额为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如有)。
五、陈述、保证与承诺
(一)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需要的全部审批和授权,本协议约定的需要取得上交所
就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除外。
结。同时,转让方保证至交割日,受让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
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
的权利)。
争议。
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二)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需要的全部审批和授权,本协议约定的需要取得上交所
就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除外。本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组织
性文件、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的资金来源为自有的合法资金。
议约定的款项。
交割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南卫股份送股、转
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健康发展。
后,若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减持。
六、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积极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构
成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证券监管
部门的原因或非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的,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
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
任意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诚意金)超过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扣
除诚意金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余额(如有)退还给乙方。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应由各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 15 个自然日内无法
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等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的变更
议》,在《变更/补充协议》正式生效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若《变更/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原条款存在冲突,则以《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变更/补充
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在知悉该情况后 2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
(三)协议的解除
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扣除诚意金不予返还。
规定或要求(无论书面或口头形式),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
施,在各方确认无法交易信息之日起本协议解除。若协议因此解除,各方保证各
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李平
乙方(受让方):上海赤钥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赤钥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1896%。
转让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依照本协
议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
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
总价款(定义如下文)不做调整。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6.34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 95,100,000.00 元(大写:玖仟伍佰壹拾万元整)
用的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
序。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发布相关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
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1500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
受让方应当将转让总价款 50%的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诚意金折抵等
额的第一期转让价款。
转让总价款 30%的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付完毕。
件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 7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
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
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转让款后,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
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作为南卫股份股东在南
卫股份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
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
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若在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过程中,出现证券交易
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或不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的情形,
双方共同配合将乙方前期已付资金退回乙方,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限于交易手续费、顾问费等)以及印花税等税负(税费按照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
确定的金额为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如有)。
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需要的全部审批和授权,本协议约定的需要取得上交
所就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除外。
冻结。同时,转让方保证至交割日,受让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
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
份的权利)。
法争议。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需要的全部审批和授权,本协议约定的需要取得上交
所就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除外。本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组
织性文件、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的合法资金。
本协议约定的款项。
自交割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南卫股份送股、
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使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健康发展。
满后,若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减持。
四、 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
押状态的股份数为 100,039,228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 73.26%,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34.61%。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
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变动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1(李永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2(李永中):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 上 市 公 司 所
江苏省常州市
称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南卫股份 股票代码 60388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李平 区滆湖农场二新村
务人名称 务人住所
**号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 无 ?
动人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披
股票种类: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
持股数量:136,560,415 股
益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47.2459%
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及其一致行 持股数量:104,560,415 股
动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36.1748%
益的股份数 变动比例:减少 11.0711%
量及变动比
例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的股份变动 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的时间及方 方式:协议转让
式
是否已充分
是 ? 否 ?
披露资金来
减持,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是 ? 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
是 ? 否 ?
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
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 是 ? 否 ?
动是否需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
得批准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不适用 ?
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平):
一致行动人(李永平):
一致行动人(李永中):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