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张
天瑜。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以及上市
公司的业务构成均未发生较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聪 卢乾明 何迎港
戴泽伦 魏壮川 黄希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