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广和通
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
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前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
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知情人员的登记。
围;知情人员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
密义务。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
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聪 卢乾明 何迎港
戴泽伦 魏壮川 黄希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