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将薪酬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履职成效紧密挂钩,保障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确保薪酬与考核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的岗位职责、经营风险、工作贡献相匹配,考核标准与履职内容紧
密结合。
(三)业绩挂钩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扣非净
利润、安全生产等核心指标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强挂钩,实现“业
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目标。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发展,设
置相关薪酬、奖励及追索扣回机制,既充分调动履职积极性,又强
化履职责任意识。
(五)公平透明与市场适配原则:薪酬标准参考行业薪酬水平
及区域经济特点,考核与薪酬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要
求。
(六)岗变薪变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调整、离
任的,薪酬按实际任职岗位、任职时间核算发放,符合公司薪酬动
态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为税前货币形式薪酬,不包含国家规定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公司提供的福利、补贴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
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
核心管理机构,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具体见《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拟订和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考核要
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主管领域的工作完成情况、指标达成
数据等。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稽
查,对违规发放、超额发放情形提出整改及处罚意见。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 5 万元
(税前),独立董事的津贴发放与其履职情况挂钩,若出现缺席董
事会、股东会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等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按比例扣减其当期津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履职情况编制“董事津贴明细表”
办理发放手续,于年度股东会后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数额,
经董事长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其薪酬按照本制度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定执行,不享
受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到公司参加会议、现场调研发生的交通费、食
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标准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专项嘉奖、业绩奖励、超额奖励、中长期激励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的比例不低于 50%。
(一)基本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主要考虑岗位价
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个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确定。基本报酬按
月发放,不与当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二)绩效薪酬由考核薪酬、风险薪酬组成。考核薪酬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结合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当
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季考核发放。风险薪酬按照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根据年终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考核兑现。
(三)单项嘉奖是指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规定,对专项重点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而给予的特别嘉奖。
(四)业绩奖励和超额奖励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兑
现,具体分配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经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中长期激励: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中长期业绩考核
指标挂钩,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具体方案,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随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业绩、行业薪酬水平、区域经济发展、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动
态调整,遵循“以岗定薪、薪随岗变、业绩导向”的原则。
第十三条 调整依据
(一)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等核心指标
连续两年增长/下滑的,相应调整薪酬标准。
(二)行业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同岗位薪酬水平,
确保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三)区域经济与通胀水平:结合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调整基本薪酬标准。
(四)岗位职责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层级、管理职
责发生重大调整的,相应调整岗位工资、考核薪酬等标准。
(五)公司战略调整:因公司业务拓展、组织结构调整等,需
对薪酬体系进行优化的。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调整依据,组织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开展薪酬调研,拟订薪酬调整方案,明确调整原因、范围、标
准及执行时间。
董事薪酬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薪酬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规
定日期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扣减未发放的薪
酬,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部分或全部):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履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情形,对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离职或被公司解聘、免职,未按规定履行离任交接
义务的。
(五)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导致原考核结果失真,超额发放薪酬的。
(六)决策失误、管理失职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
责任事故的。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追索扣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六条 追索扣回评估与核定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重大
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采取弥补措施的主动
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追索扣回的对象、金额及比例。
(二)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
当及时对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追索扣回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牵头执行,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
相关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薪酬退缴;确有困
难的,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请延迟退缴,延迟期限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逾期未退缴的,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七章 离任与特殊情形薪酬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风险薪酬、绩效
年薪、业绩奖励(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被依法拘留、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相关
措施实施之日起停发所有津贴、薪酬,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根
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扣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从其薪酬中按月扣除赔偿金额,每月扣除
部分不低于其当月薪酬的 20%,扣除后实发薪酬不低于本地区最低
工资标准。
第八章 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长远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等情况,可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激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数量、行权/解锁条件、考核标准等,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的行权、解锁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
人考核结果强挂钩,若公司未完成核心经营指标,或个人考核结果
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暂停行权/解锁;若出现本制度追索扣回情
形的,公司可取消相关人员的激励资格,追回已行权/解锁的激励收
益。
第九章 监督与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核算、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稽查,对超标准发放、违规发放薪酬的
情形,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薪酬与考核体系的合理性,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构
成、发放情况、考核结果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接
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为准;本制
度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相衔接,本制度未明确的,参照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董事津贴方案(2025 年 9 月)》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