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
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其中依法构成内幕信息的,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
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
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机构投资者调
研、媒体采访、路演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时,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
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
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接受方签字确认,并将
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
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授信、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股票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
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
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
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
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
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在信息报送
过程中应及时提示接收和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方提
供外部信息接收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
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
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
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漏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
上述条款,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
务,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
信息。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
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
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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