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
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
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从事其他风险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
险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
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
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
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
的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和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总裁、副总
裁或项目投资负责人等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协同相应职能部门对投资项
目进行补充考察和调研,补充项目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报告或投资计划提交分管
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十五条 总裁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对风险投资项目报告或计划进行讨论,
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会权限审议范围内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如跟踪期
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
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
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持续督导期间);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报告期末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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