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2: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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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
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六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性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
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专门会议并发表意见的情况;
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如适用)。
  (七)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情况、一致行动人信息、持股变动情况等。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相关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流程等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
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
协助。
  第五十七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
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和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九条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所在地证监局,请示处理办法。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履行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六十三条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六十四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通报。
           第十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
据《公司法》及聘用合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信息披露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由董事会秘
书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
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上市
规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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