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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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对捐赠有关事项的管理,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地将其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
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时,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资源占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公平市场竞
争原则的行为或要求。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真实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
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对外捐赠,一旦决策程
序审议通过,须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虚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
  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主要固定资产、重要原材料、长期投资股权、应收账款、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抵押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破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
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一)公益性团体,主要包括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非营利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的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社会弱势群体、困难个人。
  公司不得向与其经营或财务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
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
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总裁办公会审批: 单笔不超过 30 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二)董事会审批: 单笔不超过 100 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但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
  (三)股东会审批: 单笔超过 100 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 500 万元;
  (四)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实施前,由公司二级业务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经系统分
管副总裁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审
批披露程序。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
分析评估。
  捐赠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财产构成及数额、捐赠
方式、捐赠实施监督管理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程序及法律法规要求审核批准披露后,可授权子公司负责人签署
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赠相关文件、
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
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
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上”“超过”均不
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起草、修订和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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