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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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证券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对应当对外告知的信息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不实陈述;
  (二)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和公司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六)持续性原则,公司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深交
所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 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三)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料管理工作;
  (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四)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所有问询;
  (五)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公司相关制度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答复
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
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四)《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职责:
  (一)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包括起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办理信息
披露手续等;
  (二)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财务方面相关资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三)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四)公司其它各部门和子公司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
任人,上述人员及其指定的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联络人应按规定履行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及专业协助,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关联人的职责:
  (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编制和披露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披露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有额外信息披露要
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
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促进
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环境、
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内容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编制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前款所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包括: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影响;
挂牌;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除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外,还应当披
露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六)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及关联交易;
  (七)公司治理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人员及构成、独立
董事工作情况、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等;
  (八)证券停复牌信息;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
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变动、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及时间,应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为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申
请文件需经部门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并附有关知情人签署
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六章 信息的提供、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负责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
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相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负责收集其他相关资料,起
草定期报告文稿;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
定期报告内容的审核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联络人在了解或知
悉应披露事项后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的质询或查询,而所涉及的事
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有关单位(或部门)
联系,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配合信息的核实与确认;
  (二)证券事务部(资本运营中心)应按照本制度及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准备临时报告文稿,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子公司应就临时报告的起草提供协助。临时报告文稿经相关业务部门
及公司相关领导会签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若相关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应按规定履行
相关程序。
  第四十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对于某事项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
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
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因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
即更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
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由董事
长签发。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
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
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
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或
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义务,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包含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文
件)均设立专卷由专人存档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归档。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以及与信息披露
文件相关的备查文件,如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报刊资料、
证券服务中介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间的往来文件等也应
当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其中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指定媒体
依法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为加强宣传文稿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稿中
泄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宣传文稿对外发布前应当按公
司《新闻舆论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公司信息
披露发生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差错,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
  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责任追究
办法执行。涉及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
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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