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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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收入分配
与绩效管理体系,有效调动公司高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大连华锐重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管,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首席执行官(CEO)
                              、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CFO)和总
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以及其他同职级副职负责人(总裁助理
级领导参照执行)
       。
  第三条   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健全
和完善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高管薪
酬、津贴补贴等。坚持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分配职权。
  (二)坚持激励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高管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对调动高
管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目标导向。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
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
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高管与企业员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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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关系,坚持高管薪酬增减与员工工资增减相协调,原则上高管薪
酬增长比例不高于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比例。
  第四条   决策机构
  董事会负责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高管薪酬与绩效考
核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高管薪酬分配与绩效评价的最终决定机
构。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与董事会的
授权,负责高管薪酬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高管业绩评价标准、调整机制并进行考核应用;
  (二)研究、拟定和审查公司高管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监督检查高管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四)制定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
薪酬时,兼任高管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五条   薪酬构成
  高管薪酬体系包括薪酬和福利性待遇(津补贴及福利),薪酬
由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年度薪酬
  高管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高管年度薪酬总额
应当以上年年度薪酬总额及高管人数为基础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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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在公司整体薪酬总额预算框架内,合理确定高管的薪酬总额
及增长幅度。
  基本年薪为年度基本收入,不与年度业绩挂钩,原则上每年核
定一次,按月支付。
  绩效年薪为薪酬中的浮动部分,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公司年
度经营业绩及高管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二)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是指与高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超额利润分享、企业年金等中长期任期激励措施,具
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本年薪
  首席执行官基本年薪根据考核年度公司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不
含高管薪酬)的 2 倍确定。总裁、高级副总裁及副职高管的基本年
薪,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照首席执行官
基本年薪的 0.7 至 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计算公式:2×考核年度公司在岗员工年均工资(在岗员工工
资总额/在岗员工平均人数)×M。其中,M 为岗位系数(0.7≤M≤1)。
  第七条    绩效年薪
  (一)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计算公式:
  基本年薪×4.2×K1。
  K1 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K1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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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 1,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
执行。
   (二)其他高管
   其他高管绩效年薪以首席执行官绩效年薪为基准,与个人绩效
评价系数及首席执行官评价系数挂钩
   计算公式:
   首席执行官绩效年薪×M×K2×K3。其中:
   M 为岗位系数,与基本年薪中岗位系数一致;
   K2 为个人绩效评价系数,范围为 0.5≤K2≤1.2,具体按照本办
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K3 为首席执行官评价系数,由首席执行官对高管进行综合评价,
范围为 0.8≤K3≤1.2。
                  第三章   业绩考核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经营业绩考核
   首席执行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经营业绩
考核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按照监管要求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其他高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责任书签订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
官与其他高管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建立契约关系,业绩
责任书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年度绩效评价
   考核年度结束,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确定审计结果后,
董事会授权人力资源本部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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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公司高管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个人业
绩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薪酬分配方案。
   个人绩效评价系数(K2)为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各
项重点工作得分的平均值。
   (三)调整机制
   当外部环境(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
或高管岗位职责分工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审定后对业绩责任
书进行变更,原则上不超过当年 10 月份。
   (四)首席执行官评价系数
   公司高管应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及分工承担职责,
向首席执行官述职述责述廉,由首席执行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首
席执行官评价系数(K3)。
             第四章    年度薪酬管理
   第十条    月份预支
   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初步核定,按月支付。
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考核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作为
高管年薪计算依据。
   高管每月可预支部分绩效年薪,预支总额不超过绩效年薪标准
的 20%。
   第十一条    兑现程序
   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由人力资源本部拟定高
管年度薪酬草案,经内部相关程序讨论,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核后形成高管年度薪酬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按上级监管要求履行备案等程序。
   高管年度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人力资源本部对高管
年薪进行汇算,根据汇算结果组织兑现或追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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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管年薪为税前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津补贴及福利
  公司高管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五险一金”等法定
福利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津补贴,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高管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三条   薪酬限制
  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水平原则上在国内同类可比市场薪酬价位
  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总水平原则上不高于当年最高制度薪酬(组
织任命负责人最高制度薪酬)的3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
  (一)兼职情形:高管兼任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累计计算,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兼任子(分)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
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
报酬。
  (二)调离情形:高管因组织调动或工作需要离岗,按实际在
岗月份支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在岗月份折算
(自任免文件出具日起执行)。
  (三)解除情形: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工作不胜任被公司解聘,
按实际在岗月份支付基本年薪(申请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日起
执行;因不胜任被公司解聘的,自解聘文件出具日起执行),当年
实际在岗月份绩效年薪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高管应当按照“兼顾股东、公司、员工利益”的原则,维护股
东利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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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股东利益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对高管在推进工作特别是企业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按照
“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大胆容错,宽容失误,鼓励创新,充分调
动和保护高管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止付追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高管未支付
的薪酬予以减付或止付,并对已支付的薪酬予以全额或部分追索:
  (一)高管对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负有责任,且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生效裁判认定构
成犯罪的。
  (二)年度经营业绩出现追溯重述,导致高管原考核评价结果、
薪酬计算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资
产损失、重大合规风险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谋取私利、侵占公司
资产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其他应当止付、追索薪酬的
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与解释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批准执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解释。
  (二)现行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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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
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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