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
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航盛电子”)37.16%
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航盛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
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情形;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
况,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