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将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修订条款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制定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第四十二条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书面报告。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财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对外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之三十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三十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供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财务资助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会: 东会:
。。。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额三分之一时; 三分之一时;
。。。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内容。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
东会予以撤换。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该届董事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该届
会董事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该届董 董事会董事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事会董事任期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仍然有 该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该届
董事会董事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长短,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作出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
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金额不超过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
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以及除本章程规定
须提交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有权决
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的事项应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 售资产、委托理财,交易金额低于公司上
分之二十的资产抵押,超过上述权限的事项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总裁
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办公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交易金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除董事会审批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由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含关联自
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除董事会审批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未达到董事会审
批标准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召开前十日以电子邮件、公司内部 OA
系统或者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由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或通讯、网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
络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件、公司内部 OA 系统或者网络等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全体董事。
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明。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十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 第十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
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 一百 五十 七 条 公司设 董事会秘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筹备和文件保管、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
事务等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股票及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其衍生品种变动和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事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
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
新增
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