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或“发行人”)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江丰电
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50,4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01元/股,
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27,828,904.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
币(不含税)22,479,81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349,086.37元。
ZF11051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6年6月5日止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
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
年产 5,100 个集成电路设备用静电吸盘产业化
项目
年产 12,300 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
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
合计 212,182.90 192,782.90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合理性和必要
性
为充分保障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波晶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
晶磐”)、北京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江丰”)、上海江丰电
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江丰”)及全资孙公司KFAM CO.,LTD.(以
下简称“韩国江丰”)正常生产经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
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波
晶磐、北京江丰、上海江丰及全资孙公司韩国江丰拟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
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其他说明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波晶磐、北京江丰、上海江丰及全资孙公司韩国江丰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且仅在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中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会超过12个月,不会将闲置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该部分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
专户,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独立董事认
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
少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
全资子公司宁波晶磐、北京江丰、上海江丰及全资孙公司韩国江丰在保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俊杰 谢锦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