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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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徐鹏飞律师、马睿律师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6 日 15 时;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
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张庄公司智控中心二楼综合办公室。
(2)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6 月 25 日 15:00—2026 年 6
月 2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
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723,74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是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
投票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723,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