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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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124 号
致: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思美传媒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美传媒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思美传媒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根据思美
传媒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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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14:4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杭州市虎玉路 41 号公司会议室。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为: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股份 179,752,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7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75,582,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36%;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8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9 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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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4,177,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
式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6,142,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916%;反
对 2,9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379%;弃权 666,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7,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5922%;反对 2,9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4671%;弃权 6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940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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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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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112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美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熊 琦
签署:
经办律师:徐亦灵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