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 华升股份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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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门相关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双人复核,制作
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定;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
间内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的信息资料,证券事务部门汇总后编制定
期报告;
  (二)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获得需要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
员提供资料;证券事务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发起信息披露审批
流程;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及其述职报告由独立董事本人确认,
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披露;
  (三)涉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
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流转程序: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关的重大信息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件在签署前应立即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门;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重大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秘书负责披露。
  第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由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并及时通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由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草拟,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书
面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资料提供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
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在作出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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