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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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明确离职后
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大连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原则:明确离职后的义务范围、期限及追责机制;
  (二)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运作;
  (三)追责到位原则:对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也可以辞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
任,也可以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离
职手续:
  (一)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或续聘;
  (二)主动提出辞职;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任或解聘;
  (四)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导致委派或聘任无效,或被解除职务;
  (五)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
  (六)其他依法应当离职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辞职时间、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及对相
关事项的意见(如有)。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董事辞职的生效条件:
  (一)一般情形下,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形,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就任前暂不生效,原
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生效条件:
  (一)一般情形下,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四)出现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
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股东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与公司签订《离职
确认书》,确认以下事项:
  (一)离职时间及原因;
  (二)任职期间履行职务情况;
  (三)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清单;
  (四)未尽义务及责任追究的确认;
  (五)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确认;
  (六)薪酬结算及追回事项的确认;
  (七)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第三章 离职移交与审查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自
离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一)归还公司财产、文件、资料、印章、密钥等;
  (二)交接所负责的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三)向公司指定人员移交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
  (四)配合公司完成离任审计(如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离职董事进行审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尽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三)任职期间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如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
  (四)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重点
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尽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三)任职期间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分管工作交接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审查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涉及薪酬追回的事宜进行审核
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仍负有下列义务:
  (一)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其在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经营
信息等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保密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三)承诺履行义务: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应当
继续履行;
  (四)配合义务:配合公司对任职期间相关事项的调查、审计或
诉讼。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短;
  (二)离职的原因;
  (三)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四)相关商业秘密的时效性和敏感程度。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自离职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关
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委托公司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薪酬追回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赔偿:
     (一)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股
东利益;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五)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施薪酬追回或停发: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追回
超额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有权: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薪酬追回机
制的实施。薪酬追回的具体金额、范围和程序,由董事会根据责任大
小、损失程度等因素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追回薪酬或追究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
追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离职的原因;
  (二)对董事会构成及公司治理的影响(董事离职适用);
  (三)对高级管理层构成及公司经营的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适用);
  (四)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或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五)离职人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其离职对
公司独立董事占比及专业构成的影响,以及后续补选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配套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确认
书》(模板)作为附件,与本办法一并生效、执行。
  附件: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确认书
                       确认书编号: [XXXX]第 X 号
  甲方: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系甲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其与甲方的委任/聘用关系将于
[YYYY]年[MM]月[DD]日终止。为明确双方在委任/聘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明确乙方的各项承诺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确认:
  第一条 离职事实确认
职务(请勾选)解除或终止。
议。双方在此前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与本确认书不一致的,以本确认书为准。
  第二条 工作交接确认
______)完成了所有工作文件、资料、数据、客户信息、公司印章、钥匙、
办公设备及其他属于公司资产的交接手续。
文档或副本。
  第三条 义务重申
  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即使从甲方离职,其对甲方所负有的以下义务在任
何时候均不解除:
经营信息等从事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诺清单(详见附件一),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原承诺内容继续履行。
计、检查、调查、诉讼等)的调查、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 责任与追回确认
的签署及离职而免除或终止。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薪酬追回机制”的规定。
或存在《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应被追回薪酬的情形,甲方有权依
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扣减其未付薪酬(如有)、追回其已发薪酬,乙方
对此无任何异议。
任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
  第五条 无不当行为陈述
  除已向甲方董事会正式书面披露的事项外,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其在任
职期间未发生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行为,否则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确认书引起的或与本确认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其他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日期: [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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