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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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1664/FY/2026-657
致: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和决议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
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6-02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6 年 6 月
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蒋晓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与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
系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 号欧
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并参与投票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5,905,5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19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60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967,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8%。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
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603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2,872,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共计 602 名,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额为 6,968,39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中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
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一)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
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6,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34%;
反对 2,370,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7%;弃权
份总数的 0.2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42,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0113%;弃权 2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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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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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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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
王颖
负责人: 律师: .
马卓檀 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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