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6-047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29 人,代表股份 584,840,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13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519,185,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3047%(其中 A 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 7 名,代表股份数量 485,525,4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00%;H 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 2 名,代表股份数量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620 人,代表股份 65,654,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32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提案进行了表决;H 股股东通过现场和委托投票的方式对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提案进行
了表决。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本公告中部分栏百分比合计数不等于 100%,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
数
其中:
A 股中小股东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总数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总数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总数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总数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总数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总数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是否通过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出席会议有 A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 H 股表决权股东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
数
其中:
A 股中小股东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
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志广、郑榕鑫两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