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2 证券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6-054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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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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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6 年 06 月 29 日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室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8 人,代表的股份数
量为 155,129,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964%。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 145,579,45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的股份数量
为 9,550,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的股份
数量为 9,789,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4 人,代表的股份数量为 238,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6%。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09,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6%;
反对 309,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弃权 10,4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8,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669,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
反对 38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0%;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01,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通过,与会股东高博书、刘亮、邵小军、周进军、张收福均为本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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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