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
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会,查阅了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公司承诺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
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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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
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
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29(星期一)下午14:50开始。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6月29日下午14:50,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太平金融
大厦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临时股东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副董事长周杨女士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就《临时股东会
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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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439,184,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2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3,337,095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3.0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5,847,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809%。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1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4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80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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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股东代表、董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临
时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5,80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6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75%;反对3,272,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549%;弃权1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6%。
表决情况: 同意435,90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566,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78%;反对3,239,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957%;弃权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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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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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杨兰 张金玉
单位负责人:
张志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