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15: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邮编:830000
                                          Xinjiang 830000 ,China
                        电话/Tel: +86 0991 3070688 传真/Fax: +86 0991 3070288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力特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
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伊力
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周洁律师、王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
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
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力特酒文化产业园召开。
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股东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04,320,5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808%。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
投票的股东共 285 名,代表股份 1,918,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89 名,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
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情况的报告》
作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16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第 13-20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伊力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