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
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
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02 人,代表股
份 277,218,0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74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474%。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92,0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372%;反对 12,635,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579%;弃权 290,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59,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995%;反对 12,635,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4466%;弃权 290,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39%。
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及津贴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16,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57.4584%;反对 12,669,6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1.5594%;弃权 299,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1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584%;反对 12,669,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5594%;弃权 299,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21%。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35,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169%;反对 12,680,6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742%;弃权 301,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3,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7.4148%;反对 12,680,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5955%;弃权 301,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9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214,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3094%;反对 12,740,1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957%;弃权 263,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82,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462%;反对 12,740,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7907%;弃权 263,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31%。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620,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4556%;反对 12,14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827%;弃权 448,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7,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760%;反对 12,149,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9.8534%;弃权 448,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06%。
上述议案中,第 2 项《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
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已逐项表决,其中子议案 2.1《关于公司内
部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属关联事项,控股股东罗牛山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 246,732,522 股,
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