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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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
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
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区华山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尹震源先生主持。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86,561,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4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536,3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141,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53,953,948      99.2588    2,305,628      0.6466   337,610     0.0947
    B股          58,270,350    99.6060       230,400     0.3938      100      0.0002
    合计         412,224,298    99.3077    2,536,028      0.6109   337,710     0.0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        49,267,568    94.4886    2,536,028      4.8638   337,710     0.6477
     A股      354,345,858      99.3687    2,140,726      0.6003   110,602     0.0310
    B股          58,434,650    99.8868        66,100     0.1130      100      0.0002
    合计         412,780,508    99.4417    2,206,826      0.5316   110,702     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        49,823,778    95.5553    2,206,826      4.2324   110,702     0.2123
   A股        354,323,158 99.3623         2,162,626      0.6065   111,402     0.0312
    B股          58,434,650    99.8868        66,100     0.1130      100      0.0002
    合计         412,757,808    99.4362    2,228,726      0.5369   111,502     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        49,801,078    95.5118    2,228,726      4.2744   111,502     0.2138
   A股     354,008,458 99.2740 2,444,928 0.6856                   143,800     0.0403
    B股          58,178,950    99.4498       311,800     0.5330    10,100     0.0173
    合计         412,187,408    99.2988    2,756,728      0.6641   153,900     0.0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        49,230,678    94.4178    2,756,728      5.2870   153,900     0.2952
   A股        238,676,058 98.8976         2,319,928      0.9613   340,600     0.1411
    B股          24,332,511    99.2349       187,500     0.7647      100      0.0004
    合计         263,008,569    98.9287    2,507,428      0.9432   340,700     0.1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        49,293,178    94.5377    2,507,428      4.8089   340,700     0.6534
   A股        352,744,399 98.9196 3,713,887              1.0415   138,900     0.0390
    B股          50,900,714    87.0085    7,590,036     12.9742    10,100     0.0173
    合计         403,645,113    97.2409   11,303,923      2.7232   149,000     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        40,688,383    78.0348   11,303,923     21.6794   149,000     0.2858
   A股        353,983,648 99.2671         2,283,328      0.6403   330,210     0.0926
    B股          58,166,850    99.4291       333,900     0.5708      100      0.0002
    合计         412,150,498    99.2899    2,617,228      0.6305   330,310     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        49,193,768    94.3470    2,617,228      5.0195   330,310     0.6335
   A股     350,294,086 98.2324 6,142,600                 1.7226   160,500     0.0450
    B股          35,608,139    60.8677   22,892,611     39.1321      100      0.000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合计       385,902,225    92.9665   29,035,211     6.9948    160,600     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    22,945,495    44.0064   29,035,211     55.6856   160,600      0.3080
    其中,就第 5 项议案的审议,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
  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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