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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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时00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公司会议中
心4楼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2026年度经营计划》《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的议
案》《关于申请2026年度业务规模的议案》《关于审议<2025年度合规报告>的
议案》《关于审议<反洗钱2025年度工作报告>及<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的议案》
《2025年度风险管理报告》《2025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2026年度风险
偏好方案》《关于审议<并表管理制度(试行)>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五年
风险管理战略规划(2026-2030)>的议案》《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稽核审计报告》《2026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公
司治理(ESG)报告》《关于确认202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撤销军工涉密业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保密办公室(评委工作小组)
的议案》《关于设立华西证券金融科技中心、推进科技组织集约化治理的议案》
《关于提名王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董
事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等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法律意见书
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212,537,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6.1919%。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6年6月22日15时00分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
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834,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71%;反对4,78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5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1955%;反对4,78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30%;弃权2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4%。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83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69%;反对4,76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5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63%;反对4,76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04%;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4%。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6,07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972%;反对3,68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0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87%;反对3,68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4%;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5,557,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55%;反对4,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82,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48%;反对4,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31%;弃权2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
  本议案进行分项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
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85,91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13,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47%;反对4,98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95%;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剑
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71,70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3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21%;反对5,006,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55%;弃权1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无关联股东参会,因此无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72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86%;反对4,968,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95%;反对4,968,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04%;弃权1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2%。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945,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297,924,8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6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51%;反对4,95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62%;弃权1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914,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230%;反对5,73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8.9180%;反对5,730,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58%;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606,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787%;反对5,10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3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32%;反对5,10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41%;弃权1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
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孟 柔 蕾
                         经办律师:
                                 莫 彬 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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