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25]海字第 035-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25]海字第 035-2 号
致: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科大智能的委托,担任科大智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科大智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
件相符;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法律意见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的简称一
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已取得
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
调整,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法律意见
(三)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
《关于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前,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4.95 元/股。
(一)本次调整事由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78,281,23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40 元现金(含税)。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发生派息事项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
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上述权益分派实施之后,授予价格=4.95-0.04=4.91(元/股)。
(二)本次调整结果
经过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95 元/股调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法律意见
三、本次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权益
数量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 20%。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进入第一个归
属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二)本次归属条件的成就情况
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号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 容 诚 审 字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6]230Z0007 号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 容 诚 审 字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2026]230Z0008 号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以及公司出具的承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诺,公司不存在上述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p://zxgk.court.gov.cn
人选;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neris.csrc.gov.cn/shix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inchaxun/)检索查询,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
序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
归属 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A)
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一
个归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属期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二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
个归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属期
( 容 诚 审 字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2026]230Z0007 号),
第三
个归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为 306,257.01 万元。
属期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 为基准,2025 年度营
第四
个归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83%,已达到目标
属期
注 1: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因此,本次公司层面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比例为 100%。
下同。
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A≥ A<
业绩完成率 An≤A<Am
Am An
公司层面归属比 X=80%+(A-An)/
例(X) (Am-An)*20%
注:业绩完成率指当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完成率,当期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完成率=当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实际值/当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目标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
予的 129 名激励对象
中,第一个归属期个
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法律意见
序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号
分别对应不同的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均>80 分,个人层面
考核结果(Y) Y>80 分 Y≤70 分
评价标准 A、B C D
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Z)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
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
年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
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相关事宜
(一)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
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并在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法律意见
计 3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2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91 元/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4.91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
次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审
计 报告》( 容诚审字 [2026]230Z000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 审字
[2026]230Z0008 号)以及科大智能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
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检索查询,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 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授予条件成就等事项,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作废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李泽川:__________________
王 天: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