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2 号),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4,050,968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05,096,800.00
元,在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050,968.00 元后,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01,045,832.00 元。本次发行过程中,
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
计人民币 6,404,633.96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8,692,166.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
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2026〕B053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
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预案,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
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
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
先投入。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
计为人民币 1.98 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39.14
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确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金额为
人民币 141.12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141.12 万元。
截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计为
人民币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 拟置换金额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号 金(万元) 入金额(万元) (万元)
先进高镍无缝管
制造建设项目
截止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总额人民币 139.14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14 万元置换预先支付
的发行费用。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作出安排,即“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
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141.12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未超过六个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 游 李 鹏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