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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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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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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
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岛国际大厦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7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本为 1,174,016,74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88,933,298
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权股份 294,219,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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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69 人,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68,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301,266,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09%;反对 1,98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047,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77%;反对 1,98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238%;弃权 1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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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1,218,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850%;反对 2,05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99,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409%;反对 2,05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88%;弃权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0,701,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146%;反对 2,5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82,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021%;反对 2,53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400%;弃权 15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95,852,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165%;反对 7,390,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95%;反对 7,390,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099%;弃权 14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0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1,262,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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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2994%;反对 1,98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042,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65%;反对 1,98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024%;弃权 13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272,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28%;反对 1,99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053,4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310%;反对 1,99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51%;弃权 11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1,197,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780%;反对 2,0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78,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097%;反对 2,0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04%;弃权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1,132,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66%;反对 2,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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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13,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97%;反对 2,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86%;弃权 13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680,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73%;反对 1,60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461,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799%;反对 1,60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25%;弃权 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1,170,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92%;反对 2,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51,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174%;反对 2,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35%;弃权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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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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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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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