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律字第 7783 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
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 15:30 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
号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因公事出差不能参加股
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了副董事长王栎栎
先生主持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3,988,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0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14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84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843,6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84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398%。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
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
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43,839,45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反对 96,900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弃权 51,900
股
同意 43,905,45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会 股;反对 72,000
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股;弃权 10,800
股
提案 2.00 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其中同意 1,760,85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89%;反对 7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53%;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8%。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
李剑
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