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楼会议室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为 184,923,987 股,占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公司股份总数(总股本按已剔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的 43.6753%。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182,726,500 股,占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3.15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3 人,代表股份 2,197,487 股,占截至 2026 年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 95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2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93 人),代
表 的 股份 总数 为 7,736,487 股, 占 截 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公 司 股 份总 数 的
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彤彤女士、刘
倩扬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36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73%;
反对 1,55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6%;弃权
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0.140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36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73%;
反对 1,55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0.1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36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73%;
反对 1,55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6%;弃权
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0.140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刘彤彤、刘倩扬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