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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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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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18 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 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 9 号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 308 会议室如期
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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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
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00,020,45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89%。其中参与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1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东共 31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244,25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7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31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5,264,7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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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31.915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2 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244,25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 1 项,本次股东会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366,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4%;
反对832,1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4%;弃权65,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24,346,4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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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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