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邱学永律师、白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于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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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无任何隐瞒、误导,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
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或“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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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临时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91 人,代表股份
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3,500,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21.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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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31,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054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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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32,406,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940%;
反对 1,870,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976%;
弃权 25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83%。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见证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见证确认,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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