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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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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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方式、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等。
镇新兴路 2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罗昌国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理 人 合 计 90 名,代 表 股份 102,309,296 股,占 贵公司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 的
构验证其身份。
为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贵公
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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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0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5%。
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5%。
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5%。
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5%。
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5%。
表决情况:同意 102,19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7%。
表决情况:同意 102,193,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7%。
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5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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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02,147,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3%。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