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森林半岛39号楼1-2层D3号
电话:0375-3388775 电子邮箱:ytjla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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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倚律证字[2026] SMSY-001号
致: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神马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迎春、王靖雯出席
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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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委托书等;
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
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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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河南
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本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全体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474,501,622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
的 43.509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
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
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5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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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
负责验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议将公
司2026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后
同 意 将 上 述 临 时 提 案 提 交 年 度 股 东 会 审 议 。 公 司 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
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
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所
律师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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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 否
序号 议案内容
(股) (%) (股) (%) (股) (%) 通 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 677,072,260 99.1977 5,375,560 0.7875 100,300 0.0148
工作报告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 677,098,618 99.2015 5,435,802 0.7963 13,700 0.0022
分配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677,093,348 99.2008 5,353,472 0.7843 101,300 0.0149
及摘要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和
情况的议案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676,908,654 99.1737 5,534,566 0.8108 104,900 0.0155
员薪酬管理制度
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得票数
序号 的比例(%) 当选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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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3、5、7、8.00、8.01、8.0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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