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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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2023)天(蓉)意字第 35-4 号
致: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华体照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已取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并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华体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与该等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
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
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名单核查
及公示情况作出说明,并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
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与该等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13.75 元/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所履行的程序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该事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 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
  (一)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5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1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首次授予第三个可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可行权期对应
的考核年度(2025 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相应 87 名在职激励对
象所涉 189.66 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拟合计作废 194.76 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理
由正当,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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