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屹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467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屹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5,560,000 股,并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总股本为 2,955,56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755,772,30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93.2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9,787,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
售股,对应股东 39 名,股份数量为 1,533,236,1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股东数量为 6 名;除战略配售限售股外,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
为 1,461,543,867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3 名。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股东江苏招银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招银现代产业壹号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环旭创芯(北海)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环旭
创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福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合信智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曾用名:广州合信智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石沣屹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元禾厚望屹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屹唐华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创领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嘉兴润森义信领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和谐海河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杉鹏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星华智联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万
容红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丝路华
创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中科图灵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肥华芯创耀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8 Limited 、北京亦庄投资有限公司、橙叶芯盛(淄博)股权投资基金
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 BEST Holdings#1,LLC、BEST Holdings#2,LLC、宁波义方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Oceanpine Marvelous Limited、华瑞世纪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创拓启元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上海
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渐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共青城渐升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道致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
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道致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
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公司现任及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Hao Allen Lu(陆郝安)、Subhash
Deshmukh、Schubert S. Chu、Frank Moreman、Michael Xiaoxuan Yang(杨晓晅)、
Qiang Liang(梁强)、Laizhong Luo(罗来忠)、谢妹、单一、王斌关于股份锁定
和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前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
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四、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在前
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
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发行人有关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对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规定的,本人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及协议文件。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四)公司现任及前任核心技术人员 Hao Allen Lu(陆郝安)、Michael
Xiaoxuan Yang(杨晓晅)、龙茂林、Hua Chung(仲华)、Schubert S. Chu、Lee Fook
Hong(李福洪)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发前股份。
三、发行人有关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对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
规定的,本人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及协议文件。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 五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BEST Holdings#1,LLC 、 BEST
Holdings#2,LLC、宁波义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Oceanpine Marvelous
Limited、环旭创芯(北海)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环旭创芯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和华瑞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母子公司合计直接持股 5.26%)关于持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公司股东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
“1、本公司为屹唐股份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对屹唐股份资管计划的
投资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实施
安排、屹唐股份资管计划的独立运营,均有实际支配权;
协会备案;
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有资金出资,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
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
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托其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获配股票;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屹唐股份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
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②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
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③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④发行人承诺
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
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⑤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
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⑥其他直接
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资管计划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
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股东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
“1、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
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2)联席主承销商
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作
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
诺;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亦不会要求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4)发行人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5)本公司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公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与原
件一致;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中介机构之日及中介机构出具本次发行相关报告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八)公司股东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
“1、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
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2)联席主承销商
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作
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
诺;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亦不会要求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4)发行人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5)本公司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公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与原
件一致;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中介机构之日及中介机构出具本次发行相关报告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九)公司股东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
“1、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
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本企业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2)联席主承销商
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作
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企业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
诺;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企业亦不会要求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4)发行人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本企业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5)本企业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企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与原
件一致;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中介机构之日及中介机构出具本次发行相关报告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十)公司股东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
“1、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本企业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2)联席主承销商
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作
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企业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
诺;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企业亦不会要求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4)发行人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本企业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5)本企业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企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与原
件一致;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中介机构之日及中介机构出具本次发行相关报告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法规规定的禁止或不适宜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
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规范的中
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十一)公司股东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
“1、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限售期内不
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2)联席主承销商
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作
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
诺;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亦不会要求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4)发行人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本公司亦不会要求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作出前述承诺;
(5)本公司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公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与原
件一致;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中介机构之日及中介机构出具本次发行相关报告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533,236,135 股
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为 1,461,543,867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公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数
股东名称 司总股本比例 售股数
号 (股) 量(股)
(%) 量(股)
BEST
Holdings#1,LLC
Oceanpine Marvelous
Limited
环旭创芯(北海)投
资有限公司(曾用名:
天津环旭创芯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南京招银现代产业壹
限合伙)
道致鑫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曾
用名: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鸿道致鑫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共青城渐升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天津和谐海河股权投
伙)
红杉鹏辰(厦门)股
限合伙)
BEST
Holdings#2,LLC
共青城中科图灵壹号
合伙)
宁波义方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华芯创耀集成电
限合伙)
江苏招银产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星华智联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C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8 Limited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万容红土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吉慧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创拓启元私
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曾用名:上
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北京亦庄投资有限公
司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合信智造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曾用名:广州合 13,316,179 0.45 13,316,179 0
信智造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南京石沣屹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元禾厚望屹芯创
限合伙)
芜湖创领基石股权投
伙)
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北京丝路华创壹号股
伙)
橙叶芯盛(淄博)股
限合伙)
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
伙)
华瑞世纪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屹唐华创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润森义信领悦投
伙)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
屹唐股份 1 号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
合计 1,533,236,135 51.88 1,533,236,135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533,236,135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740,559,068 -1,533,236,135 1,207,322,93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15,000,932 +1,533,236,135 1,748,237,067
合计 2,955,560,000 0 2,955,560,000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屹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 鹏 吴同欣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