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 包钢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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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深入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支撑公司稳健经
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和专项
工作成效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
发挥薪酬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完善薪酬管理机制,
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严格规范福利性待遇,有效调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间的薪酬收入差距。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前的收入。
     第五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以清算认定的上年度
工资总额为基础,与公司经济效益联动,统筹兼顾经营业绩、综
合考虑劳动生产率、薪酬历史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
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
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
层级薪、岗位薪、年度绩效奖及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年度
绩效奖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年分两次发放,在公司任职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
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情况核算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类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
略实现服务,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外部
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扣减或取消其年度绩效奖的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包钢
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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