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
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为部门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
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4.4.4 条执行。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培训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