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股份: 金证股份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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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
      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推荐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
      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
      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
      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
      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
      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
      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
      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
      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
      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
      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
      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负
      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
      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
      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
      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
      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
      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
      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
      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
      和奖惩。
      (四)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财务负责人辞任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
      交。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
      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由总裁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
      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
    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
    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
    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当发生责任事故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
    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任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
    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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