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
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推荐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
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
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
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
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
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
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
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
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
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
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
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负
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
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
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
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
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
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
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
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
和奖惩。
(四)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财务负责人辞任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
交。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
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由总裁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
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
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
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
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当发生责任事故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
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任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
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