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东省建筑
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广
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的政策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单
位或其关联方推荐或委任的外部董事按照推荐或委任单位的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总额津贴制,履职津贴按月发放,津贴标
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兼顾效益与公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健
康发展;
(二)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公司职工收入增长与公司
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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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
奖罚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
用,推进薪酬分配的规范化与市场化。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组织
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工作,并提出薪酬方案调整
建议。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按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其中,董事的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需经董
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落实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待遇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的确定需参照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规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岗位职责
分工和履职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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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
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部分,其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条 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实施任期激
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以激励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其中,任期激励收入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
收入。
第十一条 福利待遇是公司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法规,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福利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
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发展阶段、薪酬策略等合理确定,且与公司效益挂钩
联动。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公司不得在
工资总额之外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岗
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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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按“月度预发、年度结算”方式发放。当年
可按照不超过上一考核期绩效年薪月平均标准的一定比例预发,
次年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年薪,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扣除
预发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三)任期激励收入(如有)实施递延支付,在三年任期结
束并经考核后兑现。
(四)其他专项奖励或单列激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为税前收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依法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
得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
大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年薪应相应下降,如未相
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对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应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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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参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若本制度条款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依法定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冲突,应以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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