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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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东省建筑
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广
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的政策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单
位或其关联方推荐或委任的外部董事按照推荐或委任单位的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总额津贴制,履职津贴按月发放,津贴标
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兼顾效益与公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健
康发展;
  (二)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公司职工收入增长与公司
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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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
奖罚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
用,推进薪酬分配的规范化与市场化。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组织
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工作,并提出薪酬方案调整
建议。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按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其中,董事的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需经董
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落实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福利待遇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基本年薪的确定需参照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规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岗位职责
分工和履职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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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
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部分,其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条   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实施任期激
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机制,以激励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其中,任期激励收入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
收入。
  第十一条   福利待遇是公司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法规,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福利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
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发展阶段、薪酬策略等合理确定,且与公司效益挂钩
联动。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按
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公司不得在
工资总额之外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岗
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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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按“月度预发、年度结算”方式发放。当年
可按照不超过上一考核期绩效年薪月平均标准的一定比例预发,
次年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年薪,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扣除
预发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三)任期激励收入(如有)实施递延支付,在三年任期结
束并经考核后兑现。
    (四)其他专项奖励或单列激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为税前收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依法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
得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
大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年薪应相应下降,如未相
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对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应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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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参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若本制度条款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依法定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冲突,应以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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