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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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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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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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89-1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
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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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
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5时00分在南
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北部湾国际港务大厦27楼2711会议室由公司董事
长张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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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 357,232,49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
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
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504人,代表股份52,92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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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52,738,14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95%;反对133,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12%;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738,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95%;反对1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12%;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1093%。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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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意见
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上 市
公 司股 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 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 员的
资格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
国浩律 师 刁舢
负责人 :朱 继 经办律 师 (签 字 )
组
二 ○ 二 六年六 月 二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