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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045号
致: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
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
公告程序。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
法律意见书
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新桥街道象山社区新玉路北侧圣佐治科技工业园3A栋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三)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6月29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8,346,71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8.6867%。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163,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2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8,509,97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09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法律意见书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