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甲科技: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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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6 年 6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级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
  法定代表人:郁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轩、江苏竞先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甲科
技)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
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易尚)根据《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
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的上诉请求:
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312 民初 2001 号),依法判决或者将本
案发回重审;
   恒泰基金上诉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百甲科技的行为构成退伙,未取得全体有限合伙人的
一致同意,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工商登记的恒泰基金各合伙人情
况并未发生变更,百甲科技持有的合伙份额比例仍应为 49.75%,未超过三分之
二,无权直接指定清算人;
应同时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取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百甲科技另行指
定清算人事项并没有经过全体过半数同意,其指定不成立;
不适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仍应以恒泰基金名义进行诉讼,
其诉讼主体适格。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业基金转让恒泰基金合伙份额的回复函”,高新区产业基金与公司之间的份额转
让程序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转让后,公司持有恒泰基金合伙份额已
增至 72.63%。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清算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格。中科易尚已不具备管理人、清算人身份,无权代表恒泰基金继续诉讼。并且,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公证处提存 2,715.14 万元,用于
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前,累计
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 2,952.07 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
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向中科易尚支付 64.63 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
的合伙份额。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
知书》和《传票》。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5)
苏 0312 民初 2001 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铜山区法院认为:
恒泰基金合伙期限已届满,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合伙协议》关于清算人的约定
(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
由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法有效,百甲科技合伙份额已增至 72.63%且
其已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
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收到徐州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开庭《传票》
                                        (案号:
(2026)苏 03 民终 6261 号)。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到徐州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6)苏 03 民终 6261 号)。徐州中级法院认为:(一)根据《合伙协议》约
定,恒泰基金的有限合伙期限已于 2025 年 7 月届满并进入法定清算程序。百甲
科技已于 2025 年 1 月与高新区产业基金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并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支付 29,520,720.55 元购得其持有的恒泰基金 22.8856%合伙份额。根
据《合伙协议》第 11.1.3 约定,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如果拟议受
让方为现有守约合伙人,则无须合伙人会议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可独立做出
同意的决定。中科易尚已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出具回复函,称上述基金份额转让
请求符合相关约定,且百甲科技为恒泰基金守约合伙人,同意该转让请求。百甲
科技在所持有的恒泰基金合伙份额增至 72.63%后,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代
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有权另行决定清算人”条件,有权另行选
       (二)百甲科技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指定
定、更换清算人。
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基金管理人仅能以清算人身份代表
企业起诉,现中科易尚的清算人身份因被百甲科技否决,其与案涉债权已无直接
利害关系,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一审法院以本案起诉不符
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恒泰基金的起
诉,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判决情况
  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6 月 26 日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根据裁定结果,本案审理程序已终结,无后续需公司采取的措施。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裁定结果,本案审理程序已
终结,无后续需公司采取的措施。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6)苏 03 民终 6261 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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