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6-07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额度内 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烟台富利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临 2023-078),
了《福莱新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向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嘉善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0 万元
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嘉善企金高保(2023)020 号,简称“原合同”)。上述原合
同担保期限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到期。
因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兴业银行嘉善支行申请了
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与兴业银行
嘉善支行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简称“本合同”),为烟台富利向兴业银行
嘉善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统一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由本
合同全面覆盖并承接相关保证义务,原合同终止。
针对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15,000 万元担保,持有烟台富利 28.30%股份
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
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6 亿
元人民币,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
民币。授权期限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综上,公
司为烟台富利 2026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
莱新材关于 2026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为 15,000 万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
公 2026 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 25,000 万元(新签署合同金额),已
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3,941.99 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
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 型及 上 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6.04%,迟富轶持股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合伙)持股 1.89%,李耀邦持股 0.94%,毕立林持股
法定代表人 迟富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7MA3WHPCU4Q
成立时间 2021 年 3 月 31 日
注册地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注册资本 21,2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
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
品的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资产总额 112,696.90 110,012.95
负债总额 97,490.68 94,928.25
资产净额 15,206.22 15,084.69
营业收入 24,721.94 71,473.89
净利润 78.89 -366.5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
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
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编号:兴银嘉善
企金高保(2023)020 号,以下简称“原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即原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统一纳入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由
本合同全面覆盖并承接相关保证义务。原编号为兴银嘉善企金高保(2023)020 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可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
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
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
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
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
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
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
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
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年
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
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
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
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 119,000.00 万元,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75.72%。截至 2026 年 6 月
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4.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0.1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4,582.16 万元,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7.46%;公司为子公司开
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224.15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32%。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0.95%,且超过净资产 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