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桦之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桦之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财
务资助额度,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借款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
司提供第一笔贷款之日起 12 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提供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实际借款占用天数计算,具体
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财务资助
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后续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财务资助资金安全。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民币 1 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提供第一笔借款之
日起 12 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提供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实际借款占用天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
为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获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桦之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明根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8 幢 1 层 4752 室
成立时间:2025 年 8 月 1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
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
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上海桦之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50%
鲍嘉龙 33.83%
龙戬(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7%
合计 100.00%
项目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数据
资产总额 49,775,264.64
负债总额 18,951,419.12
所有者权益 30,823,845.52
营业收入 0
净利润 -17,873,029.39
经查询,上海桦之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鲍嘉龙先生,1986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现任
上海忠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忠济食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抱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雷夏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桦之坚总经理。
龙戬(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龙戬”)是由公
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宝氪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宝氪”)(作为普通合伙人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长吴明根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上海龙戬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浙江宝氪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吴明根先生出资人民币 399 万元。
经查询,鲍嘉龙先生和上海龙戬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综合考虑,本次资助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单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要求
其他股东按同等比例出资或担保。由于上海桦之坚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
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财务资助资金安全。
务资助到期后该对象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桦之坚科技有限公司
围内循环使用。
日起 12 个月。本借款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视情况协商延长借款期限,经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乙方实际借款占用天数计算。
具体为:借款期间利息=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提供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实际借款天数;
借款天数=借款返还之日-借款到账之日(起止日期均不计算在内)
以上具体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为准。乙方于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全部本金和实际产生的利息。
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向甲方支付拟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产生的相应利息。
之日起生效。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上海桦之坚为公司持有 59.5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资
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管理,积极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
况,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
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认为:此次财务资助事项是为满足上海桦之坚经
营发展的需要,支持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增强其综合竞争力,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为上海桦之坚供财务资助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内。
本次资助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单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要求其他股东按同
等比例出资或担保。由于上海桦之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业务、资金管
理等方面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如下: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
公司发展的需求,且采用有偿、公允借款方式,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向控
股子公司上海桦之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 4,5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9%,不存在逾期的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