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14:00 ;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 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 号公司贵宾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
持。
(5)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的 42.80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0,059,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499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509,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89%。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5,248,1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95,00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509,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89%。
公司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邹佩垚、谢行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459,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
反对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4%;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9,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456,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4%;反
对 9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6,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邹佩垚、谢行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